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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环保设施不配套最高罚10万
【本报讯】《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加强了循环经济理念的贯彻和运用,同时适当扩大了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征询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只要是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都要征询公众意见。
对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梅爱民介绍说,《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原则,以及支持回用建筑废弃物产业发展的原则;二是分别针对编制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设计方案等项目设计阶段的重要环节,结合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是鼓励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工艺、技术和原材料,以及对建筑废弃物应当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内容。
未采纳公众主要意见要解释
《草案修改稿》适当扩大了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征询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只要是“对环境影响重大、公众关注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征询公众的意见”。
为了避免以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询公众意见有时流于形式的情况,《草案修改稿》特别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举行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后,要“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向公众解释”的内容。
加重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责任的内容。《草案修改稿》加重了对违反该条例行为的经济处罚,缩小了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比如,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排污管网,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流量计的;或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监控装置、在线监测装置的,罚款金额由“五千至二万元”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该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项目,按规定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建设。这些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以及其他污染的防治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装置;各类环境保护标识等等。
《草案修改稿》规定,“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